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良一
相 對 人 侯正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
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
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
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次按所謂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
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
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要旨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雄簡字第1608號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侯正吉之債權人,
已對侯正吉取得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支付
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因聲請人與侯正吉有債權債務關係,不
明瞭系爭事件撤銷之標的為何,與系爭事件具有利害關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資料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當事人,聲請人前揭所述僅在說
明聲請人將來有執行債權之必要,縱認聲請人係為實現其債
權而聲請閱卷,亦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就系爭事件
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本院函詢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是否
同意聲請人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其等均未函覆同意,聲請人
復未陳報已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是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