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8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林尤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8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7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113元,及其中新臺幣26,806元,
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7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