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陳俊谷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震展 等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0萬元(計算式:700,000元+700,000元+800,000元=2,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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