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昌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11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12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25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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