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6號原告 羅光男
羅陳宗錦 被告 羅麗梅 當事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略以被告羅麗梅私自賣台中市○○區○○路原告父親所有房地,侵占、詐欺、背信等語,未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確實載明該當法律要件之原因事實),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依法於同年月24日午後12時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不合程式,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