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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