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立海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元 被告久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彬 被告慶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寶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肆拾柒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呂炯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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