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國雄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受刑人自98年10月7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45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