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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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愷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愷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夾鏈袋壹包、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個、夾鏈袋1包、削尖吸管1支(作為藥鏟使用),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