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志維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覃志維因犯重傷害罪,經本院於98年2月26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1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7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5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5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