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明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
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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