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正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正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