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雪蓮蔡雪瑛蔡彰淳蔡彰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1,788元(計算式:6,164,735元×4/5=4,931,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