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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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蔡雪蓮
蔡雪瑛 蔡彰淳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彰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及上另三人複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被告 蔡彰宏 訴訴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57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訴訟事件是否認定「彰化縣○○市○○街○○號房屋及彰化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為被繼承人 蔡李絹 之遺產」為據,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