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聲請人 謝穎澤 法定代理人 施桂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鉦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謝穎澤之簽名或蓋章。㈡補正聲請人謝穎澤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聲請人及其
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應列全體法代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