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
即反訴被告宮蒂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
即反訴原告 張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