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2號聲請人 張長壽 原告 宮蒂 國際綜合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 張長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長壽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4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