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56號原告 楊勝良
楊勝昌 許 楊阿祝 楊勝和 楊勝順 楊寶珠 楊秀梅 楊勝德 被告 楊素娥
楊勝忠 楊勝恩 楊勝國 楊素霞 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