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50號聲請人 章光榮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經核報案登記表,其報案人並非聲請人,請釋明之(即票據權利人方得聲請公示催告)。
三、請就遺失之本票共32張,載明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等票面資料作成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