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高萊聰
黃志豪胡祐彬張明賢被 告 陳耀光訴訟代理人 莊 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