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心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正庭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風蛉 商行即 吳珮螢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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