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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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48號聲請人 李尚祐 相對人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年11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