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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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劉惠復生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陳素楣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禛 律師被告惠一純
惠一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依據,經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772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證核閱無誤,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