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915號聲請人 吳秀雲 相對人 陳莉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莉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年、月、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即提示日,如聲請狀有誤載,請併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