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076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黃和貴 債務人 陳麗淑 債務人 王振輝
一、債務人陳麗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伍佰柒拾壹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陳淑麗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振輝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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