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黃紹紘法官蔡世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