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五九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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