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簡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93年度苗簡字第463號),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因心裡更難以折服本院刑事裁定(93年度苗簡字第463號),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遵守抗告期間提出抗告等語。
二、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甲○○於抗告時,僅提出「刑事抗告狀」1份,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敘述抗告之理由,僅泛言心裡難以折服,而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本件所依附之原刑事判決已判決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從刑式觀之本件抗告並無任何抗告利益,是以本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而,本院原裁定認為抗告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則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