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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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22號債權人新竹縣瓦斯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即香華園精緻美食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香華園精緻美食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