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被告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由被告甲○○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被告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中編號1之借款係由被告甲○○擔任一般保證人,雙方約定遲延履行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詎料被告戊○○僅攤還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第5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並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為同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
5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基準利率及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借款,如對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甲○○給付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斟酌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戊○○為本件債務之主債務人,甲○○僅就附表一編號1之債務負保證責任等情,諭知訴訟費用共新台幣(下同)16,543元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一:│├──┬───────┬─────┬──────┬─────┬──────────────┬───┤│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日│││││││││││├──┼───────┼─────┼──────┼─────┼──────────────┼───┤│001│205,363元│自98.02.10│年息5.62%│98.03.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1,357,110元│自97.12.10│年息3.10%│98.01.10│同上│││││起至清償日││││││││止│││││├──┴───────┴─────┴──────┴─────┴──────────────┴───┤│本金合計:1,562,473元│└────────────────────────────────────────────────┘┌─────────────────────────────┐│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金額│利率│約定借款期│現欠金額│││││間││││││││├───┼──────┼─────┼─────┼──────┤│001│300,000元│按原告公告│95.5.10│205,363元││││定儲指數利│至│││││率加3.41%│102.5.10│││││計息。│││├───┼──────┼─────┼─────┼──────┤│002│1,500,00元│按中華郵政│95.5.10│1,357,110元││││二年期定期│至│││││儲金機動指│115.5.10│││││數利率加││││││0.875%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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