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8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CH0000000之本票正確提示日。(系爭本票到期日為98年8月30日,更正狀記載98年8月20日是否有誤?)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