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被告乙○○
甲○○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660元,並按年息2.9%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審理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2.4%之年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乙○○及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6年3月8日邀甲○○為一般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50萬元及22,42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6年3月8日至116年3月8日止,分240期償還,且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2.79%計算,並同意原告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逾期並有違約金之約定,及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有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其分期攤還之期限利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料,被告乙○○除分別攤還上開二筆借款之本金1,760元及13,534元外,陸續自97年7月8日及98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全部債務均應視為到期,被告乙○○自應負全部清償之責;而被告甲○○既為上開借款之保證人,於對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亦應負清償債務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收款項呆帳全部資料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亦為民法第745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既自97年
7月8日及98年1月8日起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自應負清償之責,而被告甲○○既係為前開本件借款之普通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普通保證責任,而於原告對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如對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由被告甲○○清償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新台幣,│(民國年月│(年息)│算日│││││下同)本金│日)│││││││││││││├──┼─────┼─────┼───┼────┼─────────┼──┤│001│486,466│97.7.8│2.79%│97.8.9│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20,660│98.1.8│2.4%│98.2.9│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