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351號聲請人甲○○(即夏 李瑞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夏李瑞芳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