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27號),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及書記官等多人,為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造成該院法官審理本案有偏頗之虞,爰聲請移轉管轄云云。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第2款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為限,惟所謂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係指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不能保持公平者而言,自不得僅憑個人主觀上之懷疑空言指摘。經查聲請人甲○○並未能具體指明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全體法官均有偏頗之虞、及審判有不公平之虞之具體事證,僅憑個人主觀上之懷疑猜測之詞,空言指摘該院法官有偏頗之虞,自無足採,其聲請移轉管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