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27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予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按本件係屬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規定不得再行上訴,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予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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