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8號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八所載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八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二、五至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又附表編號三、四、八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八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至八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二、五至七部分、編號三、四、八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