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 湯宇麗 (即 湯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2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