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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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回復原狀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陸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