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