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縣打樣及剪裁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以上訴人位於臺中縣○○鎮○○街○○巷○號之住居所送達,並於96年5月8日寄存於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6年5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