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執行中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90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7年5月30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057號函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