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04號
原 告 史晏銘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羅謙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世偉 、 林鈺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7,4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