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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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黃雍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美雲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號12樓之1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947元(積欠之租金及管理費)
,及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00元。又租金、管理費請求並非遷讓
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
21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
加計積欠之租金及管理費46,947元為斷;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
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或現值證明
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
屋課稅現值、市價證明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