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65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楊迪翰
兼法定代理 龔意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捌佰零玖元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