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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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0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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