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正字第0000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代表人原書為「 莊錦順 」,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本院96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代表人原書為「莊錦順」係屬誤載,應更正為「乙○○」。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戴見草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