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只為圖一時之狡倖、手段尚屬平和、但所為已破壞我國戶政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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