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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