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唐都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