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八六號
上訴人戊○○
乙○○丁○○丙○○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九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四九號確定界址事件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在本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四九號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四九號確定界址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